一、法规介绍: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,根据国务院办公厅《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》(国办发〔2016〕81号)要求,按照生态环境部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(部令第48号)(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(2017年版)》(部令第45号)(以下简称《管理名录》)规定
二、申报要求:
1.自主申请,编制申请材料并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
2.签署《守法承诺书》
3.自行监测
4.建立环境管理台账
5.按期报告持证排污情况
6.依法公开环境信息
三、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:
排污单位按照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(试行)》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(试行)》,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,申领排污许可证,或填报排污登记表。
1.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、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,并向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国家平台打印出来的书面申请材料。核发部门对满足条件的排污单位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。
2.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国家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,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,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。
四、申办排污许可证的技术难点:
废气、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、排放量的收集、整理及核算是申报工作中最关键的工作,同时还需要收集其他基础资料,需要企业配合完成。